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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县外来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认定办法
2009-07-16 17:56  文章来源:开封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了加快开封县的对外开放步伐,鼓励境内外客商到开封县投资兴业,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为开封县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开封县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开封县外来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境外客商和境内投资者在开封县行政区域内的投资行为。
第二条 境内外客商投资兴建工业企业项目,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合资、合作项目,境内外客商在开封县投资比例51%以上)并办理法定手续,经营期10年以上,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三条 境内外客商在我县设立贸易公司或公司,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 土地
第四条 境内外客商来开封县投资兴办工业生产性企业,按照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原则,可以根据土地用途通过无偿、入股等形式使用土地或通过“招拍挂”形式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工业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县政府依法有偿提供20—50亩生产性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10000万元人民币的,县政府依法有偿提供50—100亩生产性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一事一议”。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鼓励进入标准化厂房或黄龙园区规划的中小企业产业园。
第七条 凡在开封经济开发区—黄龙园区(隶属开封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项目符合黄龙园区产业规划,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可以由政府出资提供土地供企业使用。在项目建设期至运营期三年内,投资商如有意购买土地,可按出让价获得土地使用权。经有资质的部门评估,投资强度符合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2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收价为5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实收价为4万元/亩。其余部分由政府负责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超亿元的项目,可“一事一议”。
第八条 凡符合城市发展规划且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新办社会事业项目,可以实行划拨供地。
第三章 扶持
第九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政府扶持政策。外来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市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凡在开封县兴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下且入驻黄龙园区中小企业产业园(标准化厂房)的,自建成投产之日起,县政府按企业交纳税金地方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50%连续十年予以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亿元,纳税额较高的境内外投资者,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十条 对收购现有国有破产企业并兴办工业企业的,对新增技改投入扩大生产规模,研制开发新产品新增部分,县政府按企业交纳税金地方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50%连续五年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凡在县内设立贸易公司或公司,在县内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县政府按企业交纳税金地方财政实际所得部分的50%连续十年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免收县级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上缴国家、省、市部分且有幅度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征收。
第四章 服务
第十三条 对来开封县投资的项目,经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筛选后,对客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及有关证照的办理,外资项目(外商需提供有关材料)由县招商局全程跟踪服务,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内资项目由黄龙园区管委会全程跟踪服务,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投资规模大并对开封县拉动作用明显,且要求时间比较紧,需要政策条件比较具体的投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
第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一名县领导分包,并由引资单位或明确一个局委作为该项目的服务单位,确保企业集中精力搞好建设和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 开封县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为外来投资企业发布人才聘用信息,企业聘用国内技术和管理人才的人事关系和档案可保留或转移到开封县人才交流中心,可按规定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执业资格考试及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六条 县委、县政府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检查许可证制度,任何部门不得到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乱检查,或强行要求企业赞助和订阅报刊杂志。对有以上行为的人员和部门,企业有权拒绝并向开封县优化环境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6664111),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第五章 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为加快工业项目的建设周期,鼓励在黄龙园区建设标准化厂房,由承建方自行租赁。租赁不出去的由县政府统一租赁,按保底价年65元/㎡标准支付租金。
第十八条 对遵纪守法、贡献较大的外来投资企业,授予先进企业称号,对其法人代表按有关规定优先授予县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 凡是来开封县投资兴办企业的外地客商,享受开封县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并优先安排子女入托、就读重点学校、入伍、就业等事宜。
第六章 “一事一议”政策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委、县政府专题研究,“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1、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或配套项目;
2、重大高新科技项目;
3、旅游开发、物流配送项目;
4、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利税贡献大的工业项目或对开封县经济发展拉动较好的房地产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其它认为需要“一事一议”的项目。
第七章 招商引资奖励及认定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接引进开封县以外的资金、项目、技术到开封县兴办企业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第一中介人)。
第二十二条 对第一中介人的奖励
1、第一中介人引进县外的资金、项目、贸易公司在我县兴办科研、生产、经营项目,在我县同时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对县财政年纳税贡献50万元人民币(县财政实际所得)以上的,现有企业利用外来投资增资扩股且达到以上数额的,均属奖励范围。
2、本县原有企业转制、变更名称、拍卖或租赁,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第二十三条 奖励标准
1、引进用于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投资的额外无偿资金、捐款等按实际到位资金每满50万元人民币,奖励第一中介人1万元人民币。
2、外来投资实际到位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2000万元),奖励第一中介人3万元人民币。
3、外来投资实际到位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00万元),奖励第一中介人5万元人民币,以20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00万元,再奖励第一中介人2万元人民币,上不封顶。
4、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来我县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亿元以上,在以上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第一中介人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5、外来投资实际到位资金以固定资产投资为准,流动资金不列入计算范围。
6、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认定,由县政府组织县招商局、财政局、人事局和编办指定有资质的部门进行评估认定。
7、对引进的公司,我县财政年实际所得达100万元,奖励第一中介人3万元人民币,以此为基数每增加50万元再奖励2万元人民币,上不封顶。对财政实际所得的认定,由县财政局负责。
8、引进工业项目且进入黄龙园区的,固定资产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含10000万元),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一中介人是干部身份的,可享受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待遇。第一中介人是副科级职务的可享受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待遇。第一中介人是正科级职务的,由县委优先报请市委组织部享受副县级非领导职务待遇。
第二十四条 第一中介人的认定
1、第一中介人的认定,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项目正式合同签订后,县招商局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报请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确定第一中介人,并给第一中介人颁发《开封县招商引资第一中介人资格确认书》,并为其建立招商引资工作档案。
2、第一中介人对引荐的资金、项目、技术要进行全程跟踪促进,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服务,及时向县招商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的奖励
对在开封县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对开封县地方财政(县财政实际所得)收入年贡献额达50万元以上兴办的工业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兴办的工业企业;对开封县年贡献100万元(县财政实际所得)以上的企业或贸易公司,可安排一名工作人员或奖金并实行一次性奖励。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和奖金可任选一项。奖励的认定由县政府组织县财政局、招商局共同委托指定评估部门进行评估确认后实施。对第一中介人的其它奖励参照本条实行。
第二十六条 奖励的兑现。所有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和招商引资奖励每年兑现一次,县招商局负责对当年招商引资投产项目进行初审确认,上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实地查看后,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已委托招商并领取中介佣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涉及的各项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励,并追究有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招商引资奖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奖金兑现部门代扣代缴。
第三十条 《开封县外来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认定办法》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公布执行的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第三十一条 《开封县外来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认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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